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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快讯

2021年容城县关于鼓励就业创业的政策清单

来源: 时间:2021-07-02 15:56:03 浏览次数:

指引目录




一、引导自主创业

1、创业担保贷款

2、初次创业社保补贴

3、创业补贴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5、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吸纳就业补贴


三、就业援助服务

1、公益性岗位补贴

2、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6、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7、就业见习补贴


四、强化职业培训

1、技能培训补贴

2、企业在职职工岗位岗位技能培训

3、创业培训补贴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程序


六、联系方式

1、经办机构

2、地址


   备注:

   由于下述具体内容较多,为方便检索内容,罗列上述目录,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上述目录,查找与自己最相关内容。




引导自主创业




  1、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

(1)个人创业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合伙创业或组织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组织创业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及期限

(1)个人、合伙创业及组织创业贷款。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经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2)小微企业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借款人,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依据文件雄安公服发〔2019〕6号、财金〔2020〕21号


    2、初次创业社保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转型升级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超过3年。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

   

     3、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个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

 

     4、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自主创业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原则上租赁场地面积100m²及以下的3000元/年,  100m²以上的5000元/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

 

    5、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适用对象: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场地租赁补贴:每平方米每天2元(不足2元的据实补贴),公共面积平均摊入创业实体中,但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水电费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每年水费、电费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足1000元的据实补贴)。创业实体超出以上补贴的,需自行向孵化基地补缴差额部分。

     补贴期限: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雄安公服发〔2019〕2号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1、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及补贴期限:

   (1)招用转型升级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对吸纳新区征迁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可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转型升级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4)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农业经营主体、扶贫工厂(车间)等用人单位,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





就业救援服务



1、公益性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1900元/月。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或社保卡年龄为准)。

    依据文件: 雄安公服发〔2020〕107号、雄安财〔2019〕2号

 

2、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

    适用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或社保卡年龄为准)。

    申请主体:公益岗位管理单位。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月。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或社保卡年龄为准)。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

 

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适用对象: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或社保卡年龄为准)。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

 

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或社保卡年龄为准)。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

 

6、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年度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补贴。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

 

7、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




 强化职业培训


1、技能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毕业生),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河北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试行)》执行。

    补贴条件:人员培训合格后,培训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项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职业(工种)范围内的,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或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职业培训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其他培训工种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90%给予补贴;

    依据文件: 雄安公服发〔2020〕136号、雄安公服发〔2020〕62号、雄安公服发〔2020〕156号

 

2、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适用对象:各类企业职工

    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河北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标准(试行)》执行。

    依据文件: 雄安公服发〔2020〕136号、雄安公服发〔2020〕62号、雄安公服发〔2020〕156号

 

3、创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以及不能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3个月内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100%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给予60%补贴。

    依据文件: 雄安公服发〔2020〕136号、雄安公服发〔2020〕62号、雄安公服发〔2020〕156号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适用对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按照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依据文件: 雄安财〔2019〕2号、雄安公服发〔2019〕1号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新区户籍(含在新区办理居住证的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其他城乡劳动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4050”人员: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人员或受管控政策影响撤并、搬迁、关停而失业的人员(以上人员均需有人事档案)。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指经各县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三)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指因新区规划建设或城镇公共建设,由新区或所在县相关部门统一征地(不含有偿租用)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家庭成员。

    (四)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成员: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复转军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处于失业状态的复转军人。

    (七)高校毕业生:指毕业五年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含民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未就业毕业生。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人员类别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4050”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证号和存档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证明;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证号;

    (三)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被征地(不含有偿租用)失去全部土地的证明和《就业创业证》号;

    (四)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号;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成员,提供乡镇(社区办)相关证明和《就业创业证》号;

    (六)复转军人提供相关复转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就业创业证》号;

    (七)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号。

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困难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就业困难人员,劳动保障事务所在《雄安新区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河北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系统》。



联系方式



 


1、经办机构

    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312-5612429

    容城县就业服务局

    0312-5612886

  2、地址:

    雄安新区容城县容美路政务服务中心6楼609大厅


内容来源:容城县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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