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雄安新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登记试点办法》,将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推广至雄安新区全域。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新区公共服务局在试点基础上,对2020年印发的《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确认制登记试点办法》进行了完善。该办法所称变更登记确认制,是指商事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依法履行形式审查,对商事主体变更事项予以登记的制度。
该办法适用的商事主体是指在河北雄安新区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名称、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并依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变更事项范围。
该办法规定,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实名认证管理。申请人和经办人在办理登记时,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管要求制定并公布变更登记确认制登记标准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申请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和经办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在申请登记提交登记材料和文件时,一并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已完全知晓登记机关的告知事项,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信用承诺书归入商事主体登记档案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依据本办法登记的商事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抽查范围。发现商事主体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不符的,依法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商事主体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经查实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后被依法撤销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五年内不得作为公司委托代表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商事主体变更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引发的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应当视为履行审慎勤勉尽责义务,纳入雄安新区鼓励改革创新激励担当作为容错纠错机制。
雄安新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广至新区全域,减少企业相关决议性过程文件材料,旨在打造雄安新区企业全生命周期便利化,让更多企业享受到改革创新的红利,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雄安公共服务场景落地。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经办人信用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仅限涉及登记事项变更)。
涉及住所变更的,应当提交住所证明材料。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申报变更材料时不再提交决议(决定)、章程、任免文件等。商事主体自愿提交决议(决定)、章程、任免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对材料进行审查。
来源:雄安发布